不真实诉讼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紧急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需要采取有效手段予以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方位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对不真实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人民法院一直坚持以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多措并举,重拳整治不真实诉讼。对于具备紧急社会风险性、根据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不真实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用途,坚决依法予以惩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判处了一大量不真实诉讼犯罪分子,并先后拟定颁布多个司法讲解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不真实诉讼案件裁判标准,健全查处惩治工作机制,获得了显著效果。
近年来,部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不真实诉讼方法恶意逃避履行债务的状况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类通过不真实诉讼逃废债的行为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紧急背离诚实诚信经营的法治文化,需要采取包含刑事方法在内的多种法律方法综合整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进步壮大的指导建议》明确提出:“加大对不真实诉讼的甄别、审察和惩治,依法打击通过不真实诉讼逃废债、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和行为导向用途,更容易做到以案释法、以案明德,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近年来生效的5件依法惩治通过不真实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以明确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效回话社会关切。
此次发布的5件案例,集中反映了实践中存在的通过不真实诉讼逃废债的典型行为方法。其中,案例1“周某琼等不真实诉讼案”行为人通过不真实诉讼方法转移名下财产,恶意逃避履行债务;案例2“刘某春、杨某勇不真实诉讼案”行为人通过以捏造的事实提出实行异议的方法,妨碍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被查封的财产;案例3“胡某利、陶某云不真实诉讼案”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实行异议和实行异议之诉,恶意干扰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没办法准时得到清偿;案例4“周某云不真实诉讼案”行为人以虚构的职工薪资申请仲裁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劳动仲裁调解书,以转移被冻结资金,逃避履行对其他债权人的还款责任;案例5“郑某等不真实诉讼案”行为人通过捏造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获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后,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不真实的债权,意图达到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应该注意的是,上述5个案例均是“双方串通型”不真实诉讼,实践中通过不真实诉讼逃废债行为也主要是这类,双方当事人“手牵手”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诉讼中没有实质性对抗,且多以调解方法结案,行为模式相对隐蔽,审察发现、调查取证困难程度较大,案件线索多源自利益受损方的控告和举报。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高度看重案外第三人的控告举报和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方法,准时发现、有效惩治不真实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